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功能比較表
類別 |
護理之家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服務 |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
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
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
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
病患評估原則 |
一、對其服務對象,應於收案48小時,由醫師予以診察。 二、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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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衛生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申請資格限制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獨立型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備註:以「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