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人員標準比較表
類別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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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 |
1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3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若設有日間照護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藥師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 |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
大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大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社會工作人員 |
1未滿一百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百床至二○○以下者,應有一人。 3二○○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
1未滿一百人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應置一人。 3二百人以上者,至少應置二人。 |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其他 |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